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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工学院章程
 
通讯员:盐城工学院       责编:高留才       审核:盐城工学院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4-04-24 18:43:54
 

盐城工学院章程

序 言

盐城工学院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6月,始名“盐城工学院”。1961年3月,更名“盐城工业专科学校”。1962年7月,学校停办。1977年12月恢复办学,定名“南京工学院盐城分院”。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校名恢复“盐城工业专科学校”。1996年5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盐城工业专科学校”和“盐城职业大学”合并升格为本科高校,再度定名“盐城工学院”。同时,学校受盐城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管盐城市广播电视大学(现名盐城开放大学)。2000年2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盐城会计学校”并入盐城工学院。2018年5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完善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盐城工学院,简称盐工,英文名称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YCIT。学校域名www.yc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盐城市希望大道中路1号(希望大道校区)。学校建有希望大道校区和建军东路校区(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211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努力建设高水平一流应用型大学,成为卓越工程师培养的重要基地、行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沿海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七条 学校秉承“厚德格致、笃学重行”的校训,弘扬新四军“铁军精神”,践行“崇尚科学、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追求卓越”的校园主流价值观。

第八条 学校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努力形成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农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九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发展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规范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一节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省监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省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切身利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健全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健全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节 学校纪委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与省监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纪检职责,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365体育投注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校党委和省纪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健全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高水平一流应用型大学。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健全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审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以及教师聘任、人才引进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专业设置中长期规划。

(四)审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承担的学术事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学位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及标准。

(二)审议学位申请,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并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审议研究生导师的资格。

(六)研究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七)审议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的重大事项。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审议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指导意见。

(二)讨论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等方案。

(四)评审重大教学项目。

(五)研究制定教学管理制度。

(六)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四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学科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二级学院,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校级直属研究机构参照二级学院行使相关职责权限。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单位,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制定内部聘任和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含外籍教师)的聘任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审批。

(五)负责本单位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实验室建设,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六)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二级学院办学中重大学术事项、学位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决策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党政各项工作行使评议、监督权。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职责任务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员工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等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学校职称评审办法,评定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并随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考核要求。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通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选举学生(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研究生)会工作,修改学生(研究生)会章程。

第五十八条 学生(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联络和服务校友的社会团体组织。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表彰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二)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组织收入坚持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学校将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和合作的社会团体组织,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国家、社会、学校公共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遵循捐赠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不将捐赠财物挪作他用。

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完善后勤保障与服务体系,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由字体标志和图形标志两部分组成。字体标志由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组成。图形标志由字母Y、C、G变体形成的丹顶鹤和风帆组成,象征学校各项事业展翅腾飞、一帆风顺。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我从这里走向四方》。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9月2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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